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大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9935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大鵬因犯詐欺等案件共參拾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柯大鵬因犯詐欺等案件共33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98.12.7-98.12.18」,應更正為「98.10.30-98.12.18」),並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8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表:
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已執畢)├─────────┴─────────┤│││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0.14-98.10.19│98.9月起-98.12月止│98.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341、13448號│第2744號│第274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664│99年度易字第1588號│99年度易字第1588號││事實審││號││││├────┼─────────┼─────────┼─────────┤││判決│99年11月9日│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664│99年度易字第1588號│99年度易字第1588號││判決││號││││├────┼─────────┼─────────┼─────────┤││判決│99年11月9日│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3次)│(共4次)││├─────────┼─────────┼─────────┤││編號2-4應執行有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0.3│98.11.6-98.11.9│98.10.30-98.12.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44號│第16174、16836、23│第17901、18415、19││││219號│347、23652、2446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88號│99年度易字第3658號│99年度易字第3462、││事實審││││3688號││├────┼─────────┼─────────┼─────────┤││判決│99年11月12日│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88號│99年度易字第3658號│99年度易字第3462、││判決││││3688號││├────┼─────────┼─────────┼─────────┤││判決│99年12月23日│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3次)││││├─────────┴─────────┤│││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5.20│98.11.12-98.12.29│98.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22772號│第6806、7354、2118│第6806、7354、2118││││、11457、11933、17│、11457、11933、17││││049、9131、11763、│049、9131、11763、││││10496、21320號及彰│10496、2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6476號│64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334│99年度易字第1462、│99年度易字第1462、││事實審││號│1790、1918、2283號│1790、1918、2283號││├────┼─────────┼─────────┼─────────┤││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334│99年度易字第1462、│99年度易字第1462、││判決││號│1790、1918、2283號│1790、1918、2283號││├────┼─────────┼─────────┼─────────┤││判決│100年3月1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共5次)││├─────────┴─────────┼─────────┤││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12.18-99.1.16│98.7.8│99.1.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06、7354、2118│第6806、7354、2118│第3127號、100年度│││、11457、11933、17│、11457、11933、17│偵緝字第8號│││049、9131、11763、│049、9131、11763、││││10496、21320號及彰│10496、2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6476號│64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462、│99年度易字第1462、│99年度訴字第826號││事實審││1790、1918、2283號│1790、1918、2283號│10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462、│99年度易字第1462、│99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1790、1918、2283號│1790、1918、2283號│10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13│1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以下空白)│││(共8次)││││├─────────┤├─────────┤││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1.18│98.10月間起-98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27號、100年度│第4290、00000-0000││││偵緝字第8號│2、16998、2284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號│100年度易字第347號│││事實審││10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100年2月25日│100年6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號│100年度易字第347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100年3月21日│100年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3業經雲林│編號1至13業經雲林││││地院100聲500定應執│地院100聲50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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