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原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廖原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佳芳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