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25號原告 莊子諄 法定代理人 莊曼曦 即 莊馥綺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
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被告 林珍 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以103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醫字第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9,035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47,256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47,256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