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九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七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0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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