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犯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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