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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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項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