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維選任辯護人顏宏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39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智易字第8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宗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宗維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服裝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在各大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陳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李宗維竟意圖營利,基於明知為仿冒商品仍販賣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
7年1月起至同年7月4日下午3時45分許止,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即其所經營之服飾店,向某不詳之成年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80元至100餘元不等之價位收購取得仿冒上述商標之衣服後,以每件零售價190元至290元、批發價120元至130元不等之價位,接續在上址店面同時陳列而販賣之,並就如附表所示之各商標陳列、售出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件數。嗣經警於107年7月4日下午3時45分許持本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各商標之仿冒商品及現金2萬1,650元,始悉上情。案經如附表編號1、2之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宗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智易字卷第88頁),並有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73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採證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55至71、233至237頁)、現場搜索照片(見偵字卷第113至117頁)、「中信服飾批發」之名片、出貨人記載為「中信」之簽收單(見偵字卷第77至81頁)、被告經營服飾店使用之電腦銷貨單據翻拍照片及紙本銷貨單、下遊訊息照片(見偵字卷第73、75、119至153、15
7至163頁)在卷足憑,及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資料、真品與仿冒品相片及鑑定證明文件、市值估算表(卷證位置詳附表)附卷可稽,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之各商標,均有如各編號所示已售出
仿冒商品與為販賣而陳列並嗣經查扣仿冒商品之各數量等情形,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罪數說明:
1.被告陳列各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各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7年1月起至同年7月
4日下午3時45分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經營之商店先後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各商標商品,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所為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編號1、2、3之各部分,均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3.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3之各商標權人之商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述其經營服飾批發零
售業已有10餘年之資歷,顯明知其販賣及欲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將侵蝕商標權人對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併其所販賣及陳列之仿冒商品數量已達百餘件,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素無前科,犯後尚能勇於認錯,坦承犯行,並稱其日後將更為謹慎之悔悟態度,及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均已達成和解並如數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併所生危害,及生活狀況、戶籍資料記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其犯後坦白認罪,已見悔意,其中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已遞狀表示對本案不欲告訴(見智易卷第97頁),另被告亦與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均已達成和解並如數賠償,並均表明願予被告緩刑機會等節(見智易卷第101頁、智簡卷第25頁),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衡酌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勵自新,並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四、沒收部分:㈠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案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固已售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仿冒服飾,且以被告自述批發與零售售價平均數扣除其進貨價平均數,即獲利以115元計算,則被告實際獲利為19萬4,
005元【計算式:1,687(合計售出件數)×115(每件平均獲利)=194,005元】,而被告於犯罪後,已與編號1、
2之被害人依序以18萬元、10萬元達成和解等情(見智易卷第101頁、智簡卷第25至37頁),是倘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上開刑法規定,尚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數量│相關卷證位置│扣押目錄表、清││││名稱│/審定號├───┬────┤│單之卷證位置││││││已售出│已陳列未│││││││││售出(已│││││││││扣案)│││├──┼──────┼────┼────┼───┼────┼───────┼───────┤│1│DISKDINOSAU│潮男誌服│00000000│1,647│85件│1.商標資料(見│扣押物品目錄表│││R文字與圖樣│飾有限公│、018587│件││偵字卷第101│、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司│11│││、103頁)│(見偵字卷第63│││101、103頁│││││2.侵權鑑定報告│、233頁)│││)│││││書、侵權價值│││││││││報告書(針對│││││││││DISK品牌部分│││││││││,見偵字卷第│││││││││175、185頁│││││││││)│││││││││3.扣案之仿冒物│││││││││品照片、與真│││││││││品之比對照片│││││││││(見偵字卷第│││││││││83至87、105│││││││││至111、177│││││││││至183頁)││├──┼──────┼────┼────┼───┼────┼───────┼───────┤│2│(「佩佩豬」│英商艾須│00000000│20件│16件│1.商標資料(見│同上│││圖樣,見偵字│ 特貝克戴 ││││偵字卷第205││││卷第205頁)│維斯有限││││至209頁)│││││公司、英││││2.鑑定報告書(│││││商一號娛││││見偵字卷第21│││││樂英國有││││1頁)│││││限公司││││3.扣案之仿冒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235頁│││││││││)││├──┼──────┼────┼────┼───┼────┼───────┼───────┤│3│N°5文字與│瑞士商香│00000000│20件│25件│1.商標資料(見│同上│││圖樣(見偵字│奈兒股份││││偵字卷第193││││卷第193頁)│有限公司││││至195頁)│││││││││2.鑑定證明書(│││││││││見偵字卷第19│││││││││7頁)│││││││││3.扣案仿冒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237頁)│││││││││4.市值估算表(│││││││││見偵字卷第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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