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小娟 代理人法扶律師 張雯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詹小娟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裁定於107年8月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7年10月25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11月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日內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49.78%),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50.2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
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25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1,00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240,000元,清償成數為11.6%,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當月15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6年:││(1)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5,000元,計24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2)第25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1,000元,計12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3)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000元,計36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1)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2)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8、9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069,675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40,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1.6%│├──────────────────────────────────────┤│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4,585│7.47%│(1)第1-24期:373│││份有限公司│││(2)第25-36期:75││││││(3)第37-72期:224│├──┼─────────┼─────────┼───┼───────────┤│2│花旗(台灣)商業銀│438,173│21.17%│(1)第1-24期:1,059│││行股份有限公司│││(2)第25-36期:212││││││(3)第37-72期:636│├──┼─────────┼─────────┼───┼───────────┤│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72,636│13.17%│(1)第1-24期:658│││限公司│││(2)第25-36期:132││││││(3)第37-72期:395│├──┼─────────┼─────────┼───┼───────────┤│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65,014│7.97%│(1)第1-24期:399│││限公司│││(2)第25-36期:80││││││(3)第37-72期:239│├──┼─────────┼─────────┼───┼───────────┤│5│?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96,048│4.64%│(1)第1-24期:232│││份有限公司│││(2)第25-36期:46││││││(3)第37-72期:139│├──┼─────────┼─────────┼───┼───────────┤│6│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225,833│10.91%│(1)第1-24期:545│││限公司│││(2)第25-36期:109││││││(3)第37-72期:327│├──┼─────────┼─────────┼───┼───────────┤│7│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681,179│32.91%│(1)第1-24期:1,646│││份有限公司│││(2)第25-36期:329││││││(3)第37-72期:988│├──┼─────────┼─────────┼───┼───────────┤│8│聖文森商榮昇資產資│23,032│1.11%│(1)第1-24期:56│││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第25-36期:11│││台灣分公司│││(3)第37-72期:33│├──┼─────────┼─────────┼───┼───────────┤│9│?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13,175│0.64%│(1)第1-24期:32│││份有限公司│││(2)第25-36期:6││││││(3)第37-72期:19│├──┴─────────┼─────────┼───┼───────────┤│合計│2,069,675│100%│(1)第1-24期:5,000│││││(2)第24-36期:1,000│││││(3)第37-72期:3,0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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