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貳零柒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
35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1.5555公克,取樣0.0348公克鑑驗用罄,剩餘1.520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顆粒1包(淨重1.5555公克,取樣0.0348公克鑑驗用罄,剩餘1.520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1月19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768號鑑定書
1份附卷可佐,其為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