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請人 林慧如 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01年司司字第19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在案,因公司資產中有土地尚未出售,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9號清算展期卷宗查核,聲請人係於民國101年5月28日就任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然聲請人因無法於101年11月27日完結清算程序遂於101年11月21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是依前開規定,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01年11月28日起展延至102年5月2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