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北投天寶聖道宮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王文哲
林士雄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錫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86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5,976元。並分別於108年9月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文哲,及於108年10月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林士雄律師之受僱人(蘭陽新都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受,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上開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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