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振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5,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