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高天志
孫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裕 、 陳茂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64元,惟原告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以之扣抵,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