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 潘燕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滕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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