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債權人 黃聖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容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㈡利息起迄日。
㈢釋明債權人黃聖吉本人是否也為被繼承人 張素珍 之繼承人?若是,則確認各繼承人內部應平均分擔債務之數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