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文効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及證據欄第1行所載「被告 許文效 」均更正「被告許文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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