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余嘉祥 被告 蕭宇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