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 蕭炎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益風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614,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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