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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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林燦輝
林燦池 被告 林欽祥
林欽章 林欽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