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就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條第3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駁回保全處分聲請之裁定聲明抗告,未據提出抗告理由及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並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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