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被告甲○○告訴被告乙○○、丙○○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等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對被告丙○○、乙○○之告訴,告訴人丙○○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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