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6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18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乙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惟告訴人乙○○已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見偵卷第26頁),檢察官本應處分不起訴,竟仍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偵字第27188號對被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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