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宏坤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宏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宏坤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0年8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
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宏坤前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
0年7月27日以99年度易字第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0年8月29日確定在案;又於同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上揭各罪,復經本院於100年11月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312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0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年8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