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麗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麗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4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於
101年5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9年7月24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52
0號函暨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1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