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7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孟如珊 即達發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70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5日下午4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貨款及票款共計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簽認單影本18紙、
如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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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8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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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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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7月17日│19,000元│96年7月17日│AAG0000000│孟如珊│大眾商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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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7月15日│20,000元│96年7月16日│AAG0000000│孟如珊│大眾商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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