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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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