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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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 陸玉生
陸宴平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 陸萬銓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7條之13亦有明示。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據以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惟原告等收受上開裁定後,於101年4月12日具狀本院,惟仍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據以補繳裁判費,反提出訴願書陳明委曲,有其書狀1件可憑,堪認原告等收受前揭裁定後,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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