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676號抗告人即原告A女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父姓名住所詳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B女(姓名住所詳卷)間因108年度苗簡字第6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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