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996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被告 彭楒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時將被告「彭楒洐」之姓名誤載為「 彭楒衍 」,致先前對被告彭楒衍所為之送達程序並不合法。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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