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顥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顥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顥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第1組最早判決確定為編號1:民國107年2月21日)、附表編號「5、6」(第2組最早判決確定為編號5:10
7年10月29日)所示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於107年5月3
日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2年度臺抗字第313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86年度臺抗字第488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㈡附表編號1至4部分: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各罪中,其判決最先確定日為編號1之107年2月21日,則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該日為基準日,受刑人此部分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7年2月21日之前,應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①至⑤部分,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①至④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就此部分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編號1、4所定之執行刑及編號2、3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加計後之總和。經核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表編號5、6部分: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各罪中,其判決最先確定日為編號5之107年10月29日,則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該日為基準日,受刑人此部分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7年10月29日之前,應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①、②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6①、②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就此部分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經核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③施用第二級毒品│││││④施用第二級毒品│││││⑤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5月│││││③有期徒刑5月│││││④有期徒刑5月│││││⑤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06年5月23日8時│106年12月13日22時許│106年12月27日20時許│││44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②106年6月9日13時│││││42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③106年6月23日8時│││││49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④106年10月18日22時│││││許│││││⑤106年10月28日21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38、1236、1390│字第135號│字第252號│││、2284、238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28、│107年度虎簡字第57號│107年度虎簡字第90號││││1255號、107年度易字││││事實審││第85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28、│107年度虎簡字第57號│107年度虎簡字第90號││││1255號、107年度易字││││判決││第85號││││├────┼──────────┼──────────┼──────────┤││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963號(業已易│第1711號│第1712號│││科罰金執行完畢)│││││⑵編號1①至⑤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①施用第二級毒品│①施用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③施用第二級毒品│││││④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5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6月│││③有期徒刑6月│││││④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6年1月4日21時│①107年5月5日採尿│①107年5月26日採尿│││許│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②107年1月10日20時│②107年1月4日至5│②107年7月8日8時│││許│日間某時│至9時間某時│││③107年1月15日20時│││││許(聲請書誤載為20│││││日)│││││④107年1月28日20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5號、107│字第1496、1369號│字第1632、1692號│││年度毒偵字第314、33│││││2、35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12│107年度虎簡字第285│107年度虎簡字第320││事實審││、165號│、288號│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1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12│107年度虎簡字第285│107年度虎簡字第320││││、165號│、288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91號│字第3603號│字第3934號│││⑵編號4①至④已經判│⑵編號5①、②已經判│⑵編號6①、②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刑7月確定│刑9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