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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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077號原告 曾國彥 被告 邱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零肆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於民國108年3月10日15時,在苗栗市○○路思夢樂停車場倒車不慎撞擊原告所有自小客車修車費用:工資新臺幣(下同)5,400元、烤漆1,080元、零件修理費141元的殘值24元,合計6,504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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