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30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乙○○
2樓號1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