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6年度易字第
267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9日、22日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6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3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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