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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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
原告 蔡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負責保管扣押物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