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亞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被告甲○○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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