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鉉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01、18389、18396、18421、1842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083、35323、455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3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鉉明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鉉明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可能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在上網瀏覽臉書社群「偏門工作」詐欺成員所張貼之收購金融帳戶訊息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臉書暱稱「WeiWe
iChen」聯絡,並約定由賴鉉明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每交付1個帳戶可得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報酬, 嗣賴鉉明 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20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將其向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成員,並自該詐欺成員取得2萬元之報酬後,隨即依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入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貝斯特旅店住宿至110年12月28日止(期間食宿費用由詐欺成員支付),以取得尾款之10萬元(惟賴鉉明事後並未取得10萬元),容任該詐欺成員任意使用帳戶。嗣該詐欺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 潘价謙翁民謹蔡孟純黃怜熒蘇永欣許嵐宣劉歆翎韋文心洪怡鈞 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受騙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潘价謙、翁民謹、蔡孟純、黃怜熒、蘇永欣、許嵐宣、劉歆翎、韋文心、洪怡鈞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松山分局報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彰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賴鉉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潘价謙、翁民謹及告訴人蔡孟純、黃怜熒、蘇永欣、許嵐宣、劉歆翎、韋文心、洪怡鈞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㈣被害人潘价謙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投資網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6801卷第29、31、33-3
4、29-35、51-53頁)。㈤告訴人黃怜熒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交易
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389卷第45-63、4
9、19-68頁)。㈥告訴人蘇永欣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交易
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396卷第47-140、
143、23-143頁)。㈦被害人翁民謹提出之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421卷第34、35-5
5、15-55頁)。㈧告訴人蔡孟純提出之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富邦金融卡影
本、投資平台網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422卷第31、67、69、71-77、47-79頁)。
㈨告訴人許嵐宣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
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45563卷第167、168-170、93-94、101、105、109頁)。
㈩告訴人劉歆翎提出之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手機翻拍照片、投資平台網頁及報案資料(見111偵35323卷第45、49-59、45-87頁)。
告訴人韋文心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手機翻拍
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45563卷第171-175、181、89-90、95-97、111-121、171-181頁)。
告訴人洪怡鈞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
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45563卷第163、165-166、91-92、99、103、107、163-166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26083號、1
11年度偵字第35323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移送併辦被告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幫助取得本案帳戶之詐欺成員,向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及實行一般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審判中自白犯行(見金訴卷第88-89、169頁),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
、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等犯罪工具,被告可預見對方以12萬元之高價收購帳戶,其報酬顯不合理,竟仍貿然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出,以致流入詐欺成員手中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且被告所提供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容任詐欺成員得以快速隱密轉出詐欺贓款,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為實值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詳實供述犯罪過程,並提出相關資料,態度尚可,然僅與告訴人黃怜熒成立調解,其餘被害人則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鉉明提供本案帳戶除獲得2萬元之報酬外,尚獲得免費住宿旅店4晚之利益(即52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訴卷第88頁),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萬5200元(計算式:20000+5200=25200),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款項,係由詐欺正犯予以提領,
無證據證明係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標的。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仕正、洪國朝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相關案號1被害人潘价謙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5時5分許起,以LINE聯絡並佯稱:推薦外匯投資,要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潘价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49分許36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6801號2告訴人黃怜熒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22日起,以交友軟體Omi及LINE聯絡並佯稱:要推薦投資虛擬貨幣,要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黃怜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2時47分許1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8389號3告訴人蘇永欣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7時6分許起,以YOUTUBE刊登不廣告,及以LINE與蘇永欣聯絡並佯稱:要說明如何賺錢,需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蘇永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17分許10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8396號4被害人翁民謹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交友軟體Paktor及LINE聯絡並佯稱:要介紹虛擬貨幣專案,要投資需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翁民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25分許1萬8000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8421號5告訴人蔡孟純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初某日起,以臉書及LINE聯絡並佯稱:可以加入投資做單,要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蔡孟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56分許15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8422號6告訴人許嵐宣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21時許起,以LINE與許嵐宣聯絡並佯稱:可以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許嵐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2時36分許110年12月27日13時11分許1萬元1萬7000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6083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7告訴人劉歆翎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13時許起,以LINE暱稱「 林安晴 」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可以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劉歆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17日)2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35323號8告訴人韋文心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9時30分許起,以LINE暱稱「 陳余 」、「 黃祖賢 」、「 黃杰 」與韋文心聯絡並佯稱:佯稱完成試住員任務即可獲利,但須先匯款云云,致韋文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27日13時43分許5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9告訴人洪怡鈞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16時23分許起,以LINE暱稱「 江昊 」、「 怡君 」、「Lyndon」傳送不實之比特幣投資訊息,可以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洪怡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年12月27日13時28分許1萬元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