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另件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676號)均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不獲,受刑人亦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執行,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