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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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