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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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97年度桃簡字第2705號)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