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配偶 李玉麟 (Z000000000)名下不動產現值若干?房屋貸款若干?請確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二、依聲請人所提資料,聲請人之配偶既有固定收入,則其不需負擔家庭生活支出(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雜支等),且由聲請人負擔配偶膳食、交通等費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三、依聲請內容觀之,聲請人之配偶自有房屋,則聲請人及配偶另承租台北縣板橋市○○街房屋,按月支出新臺幣11,000元房租之必要性何在?聲請租屋居住期間,其配偶名下房屋作何使用?又前開承租之房屋於民國97年4月退租後,此項房租支出是否即不存在?
四、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10日起至97年6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