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錢慈蕙 被告 邱慶鑾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