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07號
107年度訴字第37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榮華
李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85號、107年度偵字第34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榮華已坦承犯行,希望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被告林榮華會每日向管區警察報到,且被告林榮華有中度肢障,在看守所有諸多不便;聲請人即被告李志豪希望可以用2萬元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榮華、李志豪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
,認為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2人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
前有通緝及詐欺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顯見其等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上揭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原因、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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