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川 和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 蔡川和 積欠聲請人債務沒有清償,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與同段120建號建物為相對人的被繼承人 蔡黃鸞英 的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為實現債權,代位債務人蔡川和與其餘繼承人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照法律關係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可以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然沒有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然沒有成立的希望時,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的聲請。依照這項規定,如果聲請調解當事人已經死亡,調解就無從進行,顯然不能調解。
三、經查,相對人 蔡明介 已經在民國110年1月間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以證明。該相對人既然已經死亡,本件調解就無從進行,而不能調解,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