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幸純 債務人 江沛恩江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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