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