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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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組織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再錦 代理人 陳素惠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組織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為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並不包括財團法人本身在內;是財團法人如以自身名義,聲請法院處分變更自身之組織或為必要之處分,與法即有未合。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以自身名義,聲請本院處分變更「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組織章程」,其聲請狀之具狀人欄位亦係以法人自身及董事長之名義,蓋用印文,足見本件係財團法人以自身名義而為法人組織章程變更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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