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19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76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智慧書記官廖明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家維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葉松壹株(價值約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家維曾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5年5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向不知情之 游秋雄 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於107年6月17日13時55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音 」之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音」之人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搭載張家維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聚興福德爺廟」內,再由張家維徒手竊取 鄭金圍 所管理並放置於「聚興福德爺廟」前方空地之五葉松1株(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得手後由綽號「阿音」駕車搭載張家維離去。嗣鄭金圍於107年6月21日16時20分許,發現物品遭竊而報警偵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廖明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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