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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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周章欽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簡大鈞 律師 蘇柏亘 律師被告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被告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李怡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