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曾合意關於本件借款契約之訴訟,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