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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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2號聲請人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98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靜茹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9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申報權利期││││││││利期間│間屆滿日│├──┼─────────┼────────┼─────────┼───────────┼────────┼───┼─────┤│001│一太電氣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200,000元│98年11月10日│AA0000000│8個月│99年3月14│││ 黃清輝 ││││││日│├──┼─────────┼────────┼─────────┼───────────┼────────┼───┼─────┤│002│一太電氣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200,000元│98年12月10日│AA0000000│9個月│99年4月14│││黃清輝││││││日│├──┼─────────┼────────┼─────────┼───────────┼────────┼───┼─────┤│003│一太電氣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200,000元│99年1月10日│AA0000000│9個月│99年4月14│││黃清輝││││││日│├──┼─────────┼────────┼─────────┼───────────┼────────┼───┼─────┤│004│ 邱創興華南商業銀行 瑞祥 │200,000元│98年11月10日│AD0000000│8個月│99年3月9日││││分行││││││├──┼─────────┼────────┼─────────┼───────────┼────────┼───┼─────┤│005│邱創興│華南商業銀行瑞祥│200,000元│98年12月10日│AD0000000│9個月│99年4月9日││││分行││││││├──┼─────────┼────────┼─────────┼───────────┼────────┼───┼─────┤│006│邱創興│華南商業銀行瑞祥│200,000元│99年1月10日│AD0000000│9個月│99年4月9日││││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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